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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2013年9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芜湖市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英文全称是: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Wuhu City。缩写为:APCTCWH。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自愿结成的地方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本会由芜湖市各界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强烈自觉意识和使命感并践行中华传统美德的个人和单位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德行教育,促进身心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提升百姓幸福指数,为党和政府的文化建设付出努力,为社会的文明、和谐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芜湖市民政局,接受芜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芜湖市弋江区教育局(登记地点在镜湖区解放西路赤铸山庄童乐幼儿园1号院2楼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以下业务:

学习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开展国学经典和传统礼乐书画等教育;面向政府、学校、企业、社区、家庭,开展教育、交流活动;创建网站、撰写论著,开展术交流、研究;开展传统文化领域的师资和相关志愿者培训;进行有关传统文化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乐于学习、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并践行传统美德;积极参与本会的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有两名会员推荐、介绍;填写由本人或单位法人签名的入会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做相关登记。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参加本会学习、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委派之工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和谐、声誉和合法权益;学习国学经典,落实《弟子规》,正己化人,为人表率;积极献计献策,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章程之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芜湖市民政局审查并经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会员、会员单位及各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应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补,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优良;

(二)努力以国家、民族、人民的需要和幸福为最高追求,热爱并立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三)践行传统美德,仁义宽厚,诚敬谦和,坦荡光明,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合作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大学及其以上学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造诣,对传统文化的弘扬有一定的贡献;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芜湖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芜湖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资助;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等增值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50元/年,单位会员会费为1000元/年,收取标准及变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或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芜湖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芜湖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芜湖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芜湖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芜湖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13年9月2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